1.定座
旅客乘国际航班,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地
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票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为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已定妥国际、地区航班座位,包括联程座位的旅客,如所定座位不利用时,
应尽早向所定座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提出取消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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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座位再证实
已定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上机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迟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定座位再证实,否则所定座位将自行取消。如在续程或同程地点停留时间在72小时以内,无需办理座位再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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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票
客票(包括行李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也是旅客乘机交运行李的凭证,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客票不得转让或涂改,经转让或涂改的客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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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票有效期
通票价的客票,无论是单程、来回程或环程,有效期为一年。特种票价的客票和有折扣普通票价的客票的有效期,按该票价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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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儿童票
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或67%付费。未满二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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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乘机
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凭机票、有效的护照、签 证及旅行证件办妥乘机及出境等各项手续。
旅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机场或携带的护 照、签证及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办妥乘机和出境等各类手续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旅客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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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场费
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9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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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退票
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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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重免费行李额
在国际地区航线上,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一等票价客票40公斤,公务票价客票30公斤,经济客票20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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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计件免费行李额
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客票票价的等级,对每一全价或半价的旅客交运的免费行李额为: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
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行李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273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或轻便婴儿手推车一辆。
超过规定的件数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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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随身携带物品
除计重免费交运的行李额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衣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读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即旅途中食用),婴儿摇篮(限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坐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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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李包装
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对装完整,锁扣完善,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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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它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物品、票证、有价证卷和其他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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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旅行证件
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由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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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货物托运
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附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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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禁运货物
禁止运载文物、毒品、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以保证运输安全,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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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危险货物
国际航线上可载运危险货物,其品名、数量和包装等须按照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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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注意事项
人民币: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坚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
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
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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